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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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08-03-25 13:38:46    本文点击:     关键字:

本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Legal Exchanges across the Taiwan Strai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峡两岸(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全国性法学学术交流团体,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开展法学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两岸法律服务,推动两岸经贸往来,反对“台湾独立”,促进祖国统一,实现“一国两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司法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共同举办两岸法律学术研讨活动。
(二)组织两岸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的相互访问,开展观摩、考察、讲学等活动。
(三)举办两岸法律培训班,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界、经济界及其他相关人士介绍祖国大陆和涉及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法律制度。
(四)根据两岸工商贸易活动的实际需要,组织整理并出版两岸现行工商贸易法规资料。组织编写并出版介绍两岸法律制度的专门著作或通俗读物。
(五)创办《海峡两岸法学交流》杂志及其它法学交流媒体。
(六)为两岸民间往来和经贸合作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法律服务。
(七)赞助和奖励符合本会宗旨的大陆团体或个人的法律研究及优秀的法律界人士。
(八)本会一切活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在法律和其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承担本会的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从本会获得并使用相关交流成果和业务发展信息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提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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