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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对本会所有入会会员均有约束力。会员应珍视本会,不得损害其社会声誉。
第一条 入会资格
1-1 本会会员设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加入本会须提出申请,并履行必要的登记程序。
1-2 加入本会的成员须明示对拥护和赞成“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中国”及反对“台湾独立”的基本态度。申请人包括两岸及海外同胞。
团体会员申请单位必须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在入会时须即时指定有效持证人,并对该持证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有效持证人必须是本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社会团体的组织领导人。
个人会员申请人须是年满18岁的公民。
1-3 荣誉会员
经理事长会议审议,本会授予在两岸法学研究方面有成就的专家学者和在两岸法学交流活动中有重要影响的个人为荣誉会员。
1-4 特邀会员
经理事长会议审议,本会特邀在两岸法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和对两岸法学交流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为特邀会员。
1-5 本会聘请相关公务和法律界、经济界、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对海峡两岸交流做出贡献的个人为本会的顾问、理事、常务理事。
1-6 所有入会申请需经本会审核批准,本会保留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之权力。所有资格要求将以本会最后决定为准。
第二条 入会程序
2-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2 填写入会登记表;
2-3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2-4 由促进会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证
3-1 会员证为会员的入会凭证,会员在履行本会登记手续并缴纳本会规定的入会费用后即可获得会员证。
3-2 会员证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不可涂改、转借,不可用于会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可用作各种形式的担保或抵押,未经本会理事会许可不得转让。
3-3 会员证遗失或被窃,应即通知本会并交纳工本费补办;对由会员证遗失或被窃导致的任何后果,本会不承担责任。
3-4 会员证的发放、更名、挂失等手续均由本会会员部办理。
3-5 会员享受本会任何优惠或参加与本会有关的任何活动时,须于被要求时出示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资料
4-1 会员提供个人资料予本会纯属自愿,本会尊重会员的个人隐私并为会员保密。
4-2 会员提供的个人资料须真实有效。
第五条 会员权利
5-1 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应活动;
5-2 有相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5 有从本会获得并使用相关学术成果和业务发展信息的权利;
5-6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企业和会员本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会员义务
6-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6-2 按期缴纳会费和本会指定的其它费用。
6-3 积极参加会务活动,维护本会爱国、团结、敬业、守法精神,为开展两岸法学交流、繁荣两岸经济、推动两岸经贸往来、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6-4 介绍新会员入会。
6-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费
7会员分为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具体会费请与会员部工作人员联系。
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免会员费8-1 本会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提供涉台法律咨询服务;获得会刊和内部工作简报;提供最新涉台法规信息;参加本会所举办的论坛、研讨、观摩、访学等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8-2 高级团体一级会员享有以下特别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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