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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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08-03-25 14:07:25    本文点击:     关键字:
任促进会常务理事职务;
获得参加促进会每年一次研讨会的参会资格(2人);
获得担任研讨会轮值主席一次(限1人);
享有参加促进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享有促进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8-3 高级团体二级会员享有以下特别荣誉:
出任促进会理事职务;
获得参加促进会每年一次研讨会的参会资格(1人);
获得担任研讨会轮值主席资格(限1人);
享有参加促进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享有促进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8-4 高级团体三级会员享有以下特别荣誉:
获得参加促进会每年一次研讨会的参会资格(1人);
享有参加促进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享有促进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九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9-1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均为自愿原则,均须按规章办理注销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9-2 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9-3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条款的行为。
9-4 会员有损害其他会员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处分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犯有其它损害本会利益的错误行为,经监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口头劝告、书面警告、终止权利六个月、除名等处分。
第十一条 变更
会员如有地址、法人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部将及时为会员修改会员资料。未通知本会造成的不良后果,本会不予负责。
第十二条 会费调整
本会会费根据不同时期将会适时调整,以本会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奖励
本会欢迎会员提出良好的意见及建议,不断进取,为会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会员提出的建设性宝贵意见,本会将酌情奖励。
第十四条 其他
本会接受致力于海峡两岸广泛交流之热心人士的自愿捐资。
本会对此会员入会管理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如因执行本管理办法引起任何纠纷,均适用本会所在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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