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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是于1995年3月,经国务院台办和国家司法部同意,报经中共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由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全国性法学研究的民间社会团体。会址设于北京。
“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将遵照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律学术研讨会、论坛、专题讲座、专业培训、人才交流、考察调研和互访等活动;广泛联络海内外赞同祖国统一、反对“台湾独立”和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大陆及台、港、澳的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以及经济界人士;开展两岸法学学术交流;为两岸民间合作提供法律服务;为两岸经济发展进行招商引资;用以推动两岸的经贸往来和社会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早日实现。
实现祖国统一、“一国两制”,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海内外华人的共同心愿,是全体中国人的历史使命。在这项使命的召唤下,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应使而生。最近,在换届工作中,又组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几位原任领导,数所著名大学的多位法学专家、教授以及热心两岸统一事业的知名人士参加的第二届理事会
为了扩大促进会员队伍,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在新一届理事会领导下,决定采用广泛吸收会员的管理方式运作,面向全社会广泛吸收会员,吸呐一切关心两岸发展,促进两岸和平统一的单位与个人,参与到促进会,共同努力,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期待和欢迎社会各界的有识之士和广大台胞的热心参与和支持。
现将入会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一、会员说明
1、本会的成员须明示对拥护和赞成“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中国”及反对“台湾独立”的基本态度。申请人包括两岸及海外同胞;
2、本会会员设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3、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特邀请会员、顾问;
4、团体会员包括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5、团体会员申请单位必须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团体会员在入会时须即时指定有效持证人,并对该持证人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有效持证人必须是本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社会团体的组织领导人。
6、个人会员申请人须是年满18岁的公民。
7、所有入会申请需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本会保留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之权力。所有资格要求将以本会最后决定为准。
二、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登记表盖章后交由会员部工作人员;
2、会员部收到材料上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或理事会授权机构(会员部)讨论通过;
3、待讨论通过,并经领导批准后,会员部给予申请单位正式入会确认函;
4、收到入会确认函后,申请单位及时交纳会员会费;
5、收到会费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促进会发给会员证与正式发票;
6、成为正式会员后开始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参与促进工作。
三、关于设立地方办事处说明
为了更好的开展促进会地方工作,经研究决定,我们将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立办事处,具体负责我促进会在当地的相关事务,开展相关工作,凡希望成为促进地方办事处机构单位,请与促进会会员部联系,提交相关资料,我们将在理事长办公会议商议后进行回复,凡申请成立办事处单位,需成为我们促进会核心成员单位。
四、以上所有条款事宜最终解释权归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所有,所有入会工作均由会员部执行并处理。 |